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什么权?

除斥期的起止时间?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什么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该条规定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因而,保险事故发生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超过上述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消灭,保险人不再负有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什么是除斥期间举例?

除斥期间是某项权利依法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这个期间不行使权利的,当预定的期间时间届满时,会消灭对该项实体权利。 除斥期限是依法规定的期限,就像法律对形成权规定了一定的存在期限,那么该存在期限就是除斥期间。例如撤销由于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权利,无权代理人的追认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