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招投标

惠州市招投标 惠州在哪里可以查工程招标?

惠州在哪里可以查工程招标?

惠州在哪里可以查工程招标?

可以通过惠州当地采购平台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询,但数据标准应主要由采购中心网和各省级采购平台呈现。像建管家这样的聚合信息网站也是可以考虑的选项。不仅可以搜索国内各建筑行业的工程招标信息,还可以查询企业资质、中标业绩等,让用户对当地建筑企业有更全面、客观的掌握。此外,惠州 s本地企业网站一般同步发布相关招标公告,这也是了解工程信息的可靠渠道。

惠州美窝网是什么?

惠州美窝。com是一个装修招标、投标、建材团购的电子信息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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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在哪?

据《惠州日报》介绍,第四污水处理厂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大湖溪。是市委市的民心工程,规划用地6.4万平方米,建设规模6万吨污水/日。一期占地3万平方米,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3万吨,一期投资1.28亿元。一期投产可有效处理大湖溪、龙湖区、中心区和东江工业区的工业和生活污水,防止污水和污染物直接流入东江。规划用地面积6.4万平方米,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6万吨。一期占地3万平方米,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3万吨。一期投资1.28亿元,其中工厂建设约6300万元,管网建设约6500万元。管网分为南、北、中三线。2004年4月,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了BOT项目的公开招标。2005年4月,完成了项目建议书、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项目选址和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2005年12月正式开工建设,2007年12月30日通过通水调试。

惠州市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定?

第1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惠州市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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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惠城区、惠阳区、仲恺高新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设。

第3条(概念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未经登记的房产建设。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自行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以下原则)

临时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控制、功能控制、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的基本原则。

涉及消防、交通、建筑、文化、环保、水利、市政、园林等问题的,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临时建筑类别)

临时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几类:市政公用设施临时用房、公益事业临时用房、临时厂房、临时仓库、临时施工围墙、临时施工用房、临时施工便道等。

第6条(禁止性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影响防洪排洪,影响周围建筑物使用功能,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占用道路、消防通道和救援现场、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地下管廊、河道、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隔离带等。、不得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下进行临时建设。在已列入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或征地公告的土地上,不得建设与项目无关的临时建设项目。

第七条(报告主体)

临时建设的申报主体是临时建设的实际施工单位(个人)。临时建筑的实际建设单位(个人)可以是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是土地承租人。

第八条(审批管理主体)

临时建设的规划和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需要在居民区修建临时建筑的,应当在作出答复前进行公示或者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区居民的意见决定是否准予。

第9条(接受和许可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材料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自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或者不予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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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材料)临时建设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个人))申请举报;

(二)临时建设拆除方案和书面承诺;

(三)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4)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五)现状地形图(含电子版);

(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面图)(含电子版)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设计人签名;

(七)临城城区主次干道、重要区域和节点须提供效果图(含电子版);

(8)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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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申请流程)临时建筑申请流程:

(一)建设单位(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含用地批准书、临时用地批准书)、房地产权证、房屋产权证等)。);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并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责任书》,通知建设单位(个人)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临时建设结束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未经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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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答复的内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时,应当明确临时建筑的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形式和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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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施工和使用要求)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

(二)不得擅自扩大土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三)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4)禁止买卖、抵押、交换、出租或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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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施工要求)

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和招标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不得修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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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临建邻里关系)

进行临时施工时,应正确处理消防、给水、排水、排污、交通、通风、照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距离、退让用地边界与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如果可以 不满足的,应当征得相邻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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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使用寿命和延长条款)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条款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的延期申请,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载明原批准文件的编号和延期的起止时间;不同意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的,原审批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经批准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经批准不得延期使用。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使用者应当在临时建设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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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提前终止使用)

临时建设使用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提前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因提前拆除城乡规划建设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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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紧急临时建设的规定)

因突发性抢险救灾而修建的临时应急设施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不需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但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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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关于公示的规定)

临时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临时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易于公众看到的立面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众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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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基础设施配套费)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建设工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期间按每平方米8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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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安全责任)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和使用临时建筑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的相关内容。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事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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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批后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临时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临时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经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未在限期内拆除,经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因实施城乡规划未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拆除。依法查处,由各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组织。

建设单位(个人)逾期未自行拆除临时建筑、非法出售或转让临时建筑,或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的,不良信用记录将纳入惠州 s不良社会信用体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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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处罚)

阻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派出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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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区(管委会)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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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工作人员的责任)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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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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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参照实施)

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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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解释的主体)

本规定由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