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山头主义

搞山头主义 违反政治纪律的概念特征种类?

搞山头主义和拉帮结派区别?

违反政治纪律的概念特征种类?

小团体和小团体没有区别,因为小团体和小团体没有区别,所以小团体和小团体没有区别。

山头主义由来?

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各路红军部队分散在不同的山区,形成了不同的山头。后来随着革命势力的不断壮大,原来各个山头上的队伍都被一个革命队伍给搅乱了。虽然大家都在一起受干扰,但由于本位主义,各山头的人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强调自己山头的特殊性,这与革命的大局有尖锐的,这就是山头主义的由来。

违反政治纪律的概念特征种类?

概念:违反政治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治纪律。;高度的政治集中性和统一性,应该由党来调查。;根据党和国家的规定,维护党的纪律;;美国的内部法律法规。

主要特点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党的高度政治集中和统一。(2)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政治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3)违纪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4)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种类

根据《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有37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意见不一致,并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实际言论、行为或举动。(《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4条)

(2)公开发表文章、讲话、宣言、声明等。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党 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书籍等宣传关于改革开放的决策。,或通过讲座、论坛、报告和座谈会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5条第1款)

(三)出版、广播、出版、发表文章、讲话、宣言、声明等。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5条第2款)

(四)公开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和歪曲党章党规的文章、讲话、宣言和声明;;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书籍等传播有关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或其他重大政治问题。,或通过讲座、论坛、报告、座谈会等;故意讨论党中央的大政方针,破坏党和国家的利益;;集中统一;诋毁党和国家形象,诽谤和中伤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英雄模范,歪曲党、和国家的历史。;和。;美国。的行为。(《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第1款)

(五)发表、播放、出版、刊登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第2款)

(六)制作、销售、传播带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图书和网络视听资料。(《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7条第1款)

(七)未经许可,携带或者寄递带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图书进出境的行为。(《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7条第2款)

(八)在党内组织秘密团体或者其他党的活动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8条第1款)

(九)参加秘密团体或者其他活动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8条第2款)

(十)从事组织团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培植个人势力,或者通过利益交换、为自己造势等活动获取政治资本。(《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9条)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不执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甚至背党中央搞一套。;回来了。(《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0条第1款)

(12)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决策和部署不坚定、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0条第2款)

(13)对党不忠、不诚实,口是心非、口是心非、欺骗、两面派。(《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1条)

(14)制造、传播、散布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2条第1款)

(15)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故意诬陷或其他造谣,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2条第2款)

(十六)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自作出决定和发表意见的行为。(《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3条)

(十七)未按规定向组织请示和报告重大问题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4条)

(十八)干扰巡视检查或者不落实巡视检查整改要求的行为。(《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5条)

(19)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包括串通或者伪造、毁灭、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和提供证据材料;庇护共谋者;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掩盖事实;以及其他反对组织审查的行为。(《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6条)

(二十)组织或者参加宣扬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策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或者组织讲座、座谈会、报告会、座谈会,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产、场地等支持上述活动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7条,第1和第2款)

(二十一)未经组织批准,参加、、等其他活动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第四款)

(22)组织和参加旨在领导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敌视的活动。(《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8条第1款)

(23)组织或参加教会或组织的行为。(《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9条第1款)

(二十四)从事或者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制造事端或者参与民族活动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0条第1款)

(25)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0条第4款)

(26)在宗教活动中组织和利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1条第1款)

(27)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1条第4款)

(28)信仰宗教或者利用宗教参与煽动活动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2条)

(29)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3条)

(三十)组织和利用宗族势力反对党和,阻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实施,破坏党的建设和党的建设的。;的基层组织。(《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4条第1款)

(31)向国(境)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违纪后逃往国(境)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5条第1款)

(三十二)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的文章、讲话、宣言和声明。(《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5条第2款)

(三十三)故意为他人申请政治避难,违纪后,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的文章、讲话、宣言、声明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5条第3款)

(34)在对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

(35)未能全面严格治理派对 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是从严治党的行为;;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7条)

(36)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不斗争,听之任之,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造成恶劣影响的。(《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

(37)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等党规党纪,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