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法条

不动产善意取得法条 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

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

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

《民间意见》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第89条: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如果第三方善意有偿获得该财产,则应维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应当赔偿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根据法律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损失。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损失。 如果当事人善意取得其它物权,请参照前两项规定。《担保法》第五十四条《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票据法》第12条《信托法》第12条第11条《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

关于善意取得的民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物权法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根据法律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损失。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损失。 如果当事人善意取得其它物权,请参照前两项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者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权利人在要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在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除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知道这一权利外,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将被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