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规定

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如何理解?

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如何理解?

你问的意思,应该是想了解这三个项目的个税计算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扣除定额或定率的减除费用后(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定率为20%),再按比例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计算个税,稿酬所得的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为14%。所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税(每次收入-800)*20%*(1-30%)(每次收入-800)*14%;每次收入超过4000的,个税每次收入*(1-20%)*20%*(1-30%)每次收入*11.2%。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得一样的减除费用扣除规定,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也一样,为20%,但是“没有”应纳税额减征的优惠政策,所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税(每次收入-800)*20%;每次收入超过4000的,个税每次收入*(1-20%)*20%每次收入*16%。
3.关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你想问的应该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每次”,这两类所得在实务中的支付方式非常复杂,因此如何确认“每次”是个税缴纳中的难点,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公司签约的专家咨询费等,如果按月支付,专家每个月取得的收入就为一次,如果是一个月内多次支付,那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需要以当月内的连续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国税发[1994]89号里对稿酬所得的规定为:(a)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b)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c)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要注意的是根据2019年个税改革的规定,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每月或每次都是预缴的,到第二年会对个人上一年度的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第二年的3月-6月内,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做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个税款项多还少补。
以上,如果有疏漏或不准确,希望大家留言讨论赐教。

综合性收入标准?

综合收入是“单项收入”的对称。指将个人取得的各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加以合并计算作为计征所得税依据的综合性收入。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就是将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承包奖、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四项应税收入加以合并综合计征的。按综合收入征税,能比较全面地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1]
个人收入多种多样,有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承包、转包收入,投稿翻译收入等等。为了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当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收入的征税有的实行综合课征制,有的实行分项课征制,综合课征制是将个人取得的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加以合并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