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不认可不对等协议

不合理解释不等于不利解释?

不合理解释不等于不利解释?

不利解释原则又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格式条款模棱两可,语意含糊不清,有两种以上不同的合理解释,而其他解释均无法确定其含义的,应采取对拟定条款一方或使用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不利解释原则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1、保险合同的专业性。保险合同条款中,不仅涉及有关保险的专业知识,还涉及到法律、统计、医学、建筑等等众多行业的专有知识和词汇,这些专业化语言提高了保险合同的科学性和严密性。而投保人大多缺乏相关知识,无法理解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这在客观上给予了保险人以强势地位。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而在实践中,不论是投保单还是保险单,大都由保险人起草拟定并印制,投保人一般只能在保险人设立的不同险种的标准合同中进行选择。保险合同这一附和性易被保险人利用,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
3、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对等。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因此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双方的交易能力、专业水平等存在较大差异性即经济地位的不对等,相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怎样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

你好!
所谓显失公平合同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一是,在订立合同时,订约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二是,合同一方明显具有优势,而另一方由于缺乏经验和判断力,签订合同时比较草率,也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明显对自己不利合同。
我国民事法律的原则是:诚实信用,等价有偿。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法律给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那就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没有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依然有效。所以当事人有效地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