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命阶段是什么意思

民法上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怎么理解?

民法上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怎么理解?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第二项就规定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意思”与“表示”两部分的结合,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前者是实质内容;后者是形式上的表达,是意思得以表示之载体。一个具体的意思表示行为的完整表述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内心意思阶段,即表意人内心思想形成,但表意人形成的意思并不为外人所知晓,相对人无从了解;第二阶段是外部表示阶段,即把该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使内心的意思能够被了解。因此,通说认为“意思表示”它包含三要素,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所谓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得以成立的基础。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之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所谓表示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按照法律行为是否依其意思表示之内容而发生效力,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的不同见解。 意思主义:以法律对于意思表示付与以法律效力者,盖基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不过为知其意思之方法,纵令有表示,其表示本身不得为法律效力之原因,从而非基于内心效力意思之表示为无效。 实质是以行为人内心的意思为准。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来源,如果没有内在的意思,外表的表示是没有根据的,因而应使外在表示无效,以保持表意人的意思和利益。外部表示仅是内心的公开手段或证明方法。若无内心的效果意思,则外部的表示实无依据,应不发生法律上之效力,以保护表意人。 表示主义:谓意思非直接的,惟透过表示手段,始可得之。意思表示系表达意思于外部之标识,故离开表示而探求表示人之真意为不必要,而且不可能。尤其为保护交易之安全,不得不置重于已表示外部的行为之客观价值,以保护信此而为交易之人。 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外部表示为准。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如何,并不是局外人所能知道的,因而应维护行为人的表示所创设的外部状态的效力。由外部状态可推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及效果意思的存在,并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及交易安全。 即承认当事人外部表示的效力来承认合意的存在,进而承认合同已成立。 我国合同成立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仅在合同因欺诈、胁迫等原因成立时采取意思主义。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始为无效,这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预计合同总成本是什麽意思?

  合同成本管理是企业强力推行的一项工作,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也要求我们必须搞好合同成本管理工作。实行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不仅仅是会计核算制度的更改,更重要的是通过新的会计核算制度这个载体,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建立成本预警机制,提高工程项目部全体人员的合同成本管理意识。也就是说,项目经理是合同成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劳资、预算、材料、机械等人员全员参与,人人懂成本,人人关心成本。使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一、预计合同总成本的作用
  1、实行合同成本管理能真正做到先算后干,真实反映项目部管理水平。因为预计合同总成本的编制,不受工程中标水平高低的限制。它是根据按图纸实际计算的工程量、经评审后确定的施工方案,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周转工具、机械市场租赁价格,本着先进、合理的各种资源配置编制而成的。在企业内各项目预计合同总成本的编制水平是一样的,所以通过横向比较,能反映出各项目部的管理水平。
  2、能有效控制项目部各种费用的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因为预计合同总成本是授权项目部完成该项目的最高限额。如实际成本超出合同成本的费用,项目部应及时分析超出的原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等各项费用)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和改正。
  3、是控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依据。因为预计合同总成本中已按预算工程量以及分公司批准的劳务费单价计算出了人工费总额,并按当地预算定额以及现场配合比计算出了主要材料用量,按照施工方案先进合理的原则配备了多层板、钢模板、钢架管以及施工机械。因此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出预计合同总成本规定的数量,不得更改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提高执行施工方案的严肃性。